台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092年02月23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093年05月3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98年06月2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4年10年0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03月11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年07月12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Disability and Oral Health (簡稱TADOH)。
第二條 一、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1、結合國內外關心特殊需求者口腔健康之牙醫師、相關醫護人員與社會人士共同參與。
2、發展並提升特殊需求者口腔之醫療、預防保健、照護、教育與研究水準。
3、促進特殊需求者之口腔健康,恢復其口腔功能(含咀嚼吞嚥障礙之訓練),以提昇特殊需求者生活品質,及完成其身心靈之全人照護。
二、本會所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涵蓋下列領域
1、身心障礙者口腔醫學科 (disability dentistry)
2、醫院口腔醫學科 (hospital dentistry)
3、老人口腔醫學科 (geriatric dentistry)
4、長期照護口腔醫學科 (long term care dentistry)
5、早期療育口腔醫學科 (early intervention dentistry)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特殊需求者口腔健康保健工作。
二、提昇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水準。
三、促進特殊需求者牙科相關之教育、整合研究。
四、辦理特殊需求者牙科專科醫師及相關職種資格之訓練事宜。
五、辦理特殊需求者牙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及相關資格之認定。施行細則另訂之。
六、定期出版刊物。
七、推展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之學術交流。
八、舉辦學術演講及繼續教育。
九、宣導民眾加強對特殊需求者之口腔保健照護知識,並鼓勵民眾實際關懷、落實身心障礙者的口腔健康政策等事宜。
十、為達成本會宗旨所需進行之其他相關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區分,主要為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正式會員:凡持有本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牙醫師證書,得為正式會員。
二、相關會員:凡持有國內外核發之相關醫事人員證書者,或口腔醫療保健相關人員。
三、贊助會員:在財務或其它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凡對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有特殊貢獻者。
五、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部、研究所之學生。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正式會員"享有”發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權,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但其他會員除發言權外無前項權利。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與活動。
三、主持或參與本會年會之學術討論會之論文發表、臨床示範、桌面展示或講評。
四、獲得本會出版的各種贈閱書刊。
五、舉凡所有會員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正式會員、相關會員及學生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六、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經通知補繳而無正當理由不補繳者,即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經過理事會議決通過,視為自動退會。
七、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報備大會,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一、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非大會(會員代表)期間,授權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二、會員人數超過四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款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審議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一、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以執行其任務。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其任期。
二、本會理事、監事之改選,除由正式會員二人連署推薦自由報名,並得由當屆理事會推薦提名下屆候選人之名單。
三、必要時由理事會通過通訊選舉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採通訊選舉方式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互選五名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任命二名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皆不能執行職權時,應由常務理事於一個月內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輔弼理事長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解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互選一名監事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或出缺時,應由監事於一個月內互選一人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算。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通過者。
三、因故由理事會會議決議解除其職務者。
四、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者。
五、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缺席,連續請假兩次者視同缺席一次,一年無故缺席兩次者,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解職。
第廿一條 一、本會得置正、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解之。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三、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大會)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依監事會之函請,或經由正式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署名請求召集之。
除緊急性之臨時大會外,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各種通訊方式通知會員。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正式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一、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二、本會得經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就當次理事會、監事會議案以視訊方式召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三、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以視訊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理事、監事,視為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會費:
正式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相關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相關會員成為正式會員時,應補足入會費差額。
學生會員成為相關會員或正式會員時,應補足入會費差額。
二、基金及其孳息。
三、捐款。
四、補助費。
五、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會員停權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或變更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